釋字第803號解釋文,肯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獵捕保育類動物規定合憲,而且亦肯認狩獵許可制之合憲性,對於原住民族之文化、狩獵權利,固肯認其屬憲法上未明文之個人基本權利,惟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於自製獵槍狩獵,且須供自己或部落使用之目的,均與憲法無違。僅在「自製獵槍」之定義性法規命令,以及「申請許可狩獵」表格中需預估狩獵獵物種類及數字之行政命令,與憲法不相符合外,大體上仍肯認系爭法律之合憲性。本文試圖從野生動物保護及狩獵制度之立法形塑觀點出發,仔細分析釋字第803號解釋文之矛盾及說理不足處,並認為不能僅由「文化多元」的基本國策,當然可以導出原住民個人享有文化狩獵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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