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出20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簡要說明如下:一、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本條項規定,乃不當得利「惡意受領人」應返還利益之範圍的規定。其所稱「附加利息一併償還」,解釋上以惡意受領人應返還的利益或償還的價額係「金錢」者為限。其利息數額,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民法第203條參照)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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