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其他有受領權人」,與同法第310條第2款所稱「債權之準占有人」,性質互不相容,無法同時並存,值得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判決指出,讓與擔保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與借名登記財產雖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者有異,是讓與擔保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應無併存之可能。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9號判決有謂,雖因醫病之不對等地位,於符合可完全控制風險原則、表見證明原則、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或醫師或醫院有證明妨礙等情形時,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適度減輕及合理轉換病人之舉證責任。惟倘無上開特別情事,病人仍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非謂醫療事件之舉證責任一律轉置於醫師(醫院),而改由醫師(醫院)舉證證明其無過失,足堪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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