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的態樣日新月異的情況下,洗錢手法亦不斷地推陳出新,其中科技創新而產生之「虛擬貨幣」更是在交易上提供更為迅速、便捷且不亦被監管之方式,近年來已被許多的不法分子所接受,此種透過匯兌業者與金融體系相連結達成洗錢的犯罪,因科技之進步伴隨而來的犯罪手法升級,實有正視的必要性。綜觀現行各國及我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立場,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定位有4種說法,第一、將其認定為可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可運用在支付日常生活開銷、甚至可用於美元或歐元等傳統貨幣的兌換稱之為「有效貨幣說」;第二、因其發行時並無準備及兌償保證之性質,認為虛擬貨幣非屬貨幣而係將其視為虛擬商品的「虛擬商說」;第三、若通過「Howey」測試,就會被認定為具有證券性質而須受到證交法之規範的「有價證券說」以及第四、可視為銀行規則下之金融工具,消費者可藉由支付虛擬貨幣用以購買商品或服務,屬可流通且可用以進行交易之私人基金的「金融工具說」。此外,各國間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監理方式大致可區分為三種類型,其一為「註冊許可制」;其二「發布風險警示」;其三則是「明令禁止」。我國於2018年11月7日修正洗錢防制法,將虛擬貨幣平台及交易業者納入管制,係臺灣首部明文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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