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0年1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之父乙因罹患「B型胖炎併酒精性肝硬化」,甲為救其父親之性命,經醫生評估適合捐贈肝臟,故決定捐右肝予乙。甲遂於2020年10月22日住院接受活體肝臟捐肝手術,至同年11月1日出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共支付30萬元。甲出院後向A公司請求傷害保險住院保險金,A公司則主張,該捐肝行為不符合傷害險承保範圍且係故意行為所致,故無須負賠償之責。甲則主張,其捐肝行為係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A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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