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出21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7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簡要說明如下:一、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本條有關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規定,其適用,以「股東會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形」為必要。至於股東會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型態,實務上極為複雜多樣,難以詳盡列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就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的幾種型態,表示法律見解,具有參考價值。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違反型態,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記載的「董事競業行為許可及說明事項」,其應說明的相關資訊是否適當、充分、完整的問題,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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