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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論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及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研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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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Discussion on Duty of Disclosure in Insurance Law and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A Brief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2021 Tai-Shang-Tzu No. 1189 |
| 作者 |
謝政恩 (Cheng-En Hsieh) |
| 中文摘要 |
要保人投保時雖已告知業務員相關病史,但未填入要保書,保險公司嗣知有此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等事,進而解約拒賠,惟業務員為保險人手足之延伸,多認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保險公司似不得因此解約;又就消滅時效得因起訴而中斷,但若原告未明確於起訴時主張其保險金請求權基礎,可能影響時效中斷之認定。 |
| 起訖頁 |
096-102 |
| 關鍵詞 |
告知受領權、時效不中斷、消滅時效、據實說明義務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111 (47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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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學說及實務多有認定業務員有告知受領權或保險公司應就業務員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等,故要保人雖未據實說明,但既然業務員已明知此情,保險公司應不得解除契約。另依實務判決,民法§131規定之時效不中斷之要件,應限於撤回「起訴」及有起訴不合法而經駁回確定等情況。本文擬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之事實及其歷審判決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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