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是否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問題,釋字第766號解釋正面回應此一問題,並指出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具有財產價值,受憲法上財產權保障。此一見解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不同,依其見解,公法上具財產價值法律地位須具備以下三要件,始受財產權保障:個人支配性、先前之自己給付以及作為維持生計之用。本文透過對於司法院相關解釋之觀察與分析,認為釋字第766號解釋並無意使所有公法上具財產價值之法律地位,無論其取得是否有所付出,均受財產權保障。以此為前提,本文就社會保險遺屬年金請求權,以及聚焦至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請求權,檢討其是否受憲法上財產權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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