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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110 (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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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告函的生效時點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08號民事判決之基礎事實為,甲催告乙履行契約之催告函,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至乙之住所地,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故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嗣後甲解除契約,亦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解除契約信函至乙之住所地,仍因郵差不獲會晤乙,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
起訖頁
128-130
關鍵詞
意思表示
、
達到
、
招領通知單
、
催告函
、
解除契約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110 (2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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