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性婚姻事件之法律適用,一般認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衝突法則決之,但第46條本文婚姻實質要件之準據法係採取並行適用主義,而並行適用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之結果,則因世界上仍有多數國家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未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極易導致婚姻不成立,終無法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為結婚登記。實則,跨國同性婚姻事件之法律適用,從解釋方法論,並非僅能依第46條決之,本文將就此加以探討。又為解決跨國同性婚姻無法於我國為結婚登記之困境,司法院日前已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本文亦就此加以評析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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