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行為是否入罪化,乃學說實務長久討論之重點領域。近期發生多起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之刑事案件,然而在現行制度下,遭到性騷擾與尾隨的受害者,若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聲請保護令,根據同法第3條規定,只有與加害人間為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才符合聲請要件,因此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防制有加速立法的必要。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被害人等也能申請保護令,並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期能儘速上路保護跟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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