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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109 (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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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稅刑法(下)
作者
柯格鐘
中文摘要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公司負責人……」適用之,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此為法人之實質負責人應負罪責的規定。條文當中之「應處刑罰」規定,本來在2010年以前、依據2007年時之稅捐稽徵法條文的規定本為「應處徒刑」,係於2011年因應釋字第687號解釋結果而作的修正立法。
起訖頁
38-44
關鍵詞
國庫財產
、
逃漏稅捐
、
罪責原則
、
保證人地位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109 (22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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