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政治言論自由合法化煽惑他人犯罪的行動,較適當的方式是透過合目的性限縮解釋,將其排除於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罪的射程範圍之外。由於本罪旨在確保公眾關於個人社會生活安全的認知穩定性,因此煽惑概念的成立須滿足釋出犯罪訴求──適於引發真實犯罪聯想──適於動搖認知穩定性──適於影響參與社會交往意願四個要素。依此,當煽惑犯罪行動呈現政治意涵時,可能的合法化途徑有二:首先,當公眾可輕易判讀行為人藉由煽惑行動僅為發洩負面情緒或表達特定訴求時,該煽惑行動即不適於令公眾產生真實犯罪聯想。其次,當煽惑行動鼓動攻擊的對象具有高度特定性,尤其是針對政治體制的攻擊時,即可能給予公眾此僅為特殊個案的認知,而不適於動搖認知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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