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時代來臨後,給予非金融機構得以進入金融服務市場之空間。金融科技當欠缺細部之監理規則時,明顯存在著不確定性及適用上之灰色地帶。此時若有不肖業者打著金融科技之旗幟,以金融創新之名行監理套利之實,傷害金融秩序,國家必須負起金融監理之責任。面對企圖透過多重架構來謀求套利可能、屢次規避法規且忽視公司治理之業者,金融主管機關的確應以審慎監理之視角,處以行政處分等金融監理手段以收管理之效;但從管制謙抑性之觀點,監理機關更應思考如何以公私協力、自主規制及軟法治理之行政法理思維,再塑經濟管制,與業者共同建構金融監理生態圈之合作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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