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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評析企業併購法草案之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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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Proposed Amendment to Appraisal Rights under Taiwan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 |
| 作者 |
周振鋒 (Cheng-Fong Chou) |
| 中文摘要 |
股份收買請求權係保障股東權益之重要機制,該請求權之行使並非毫無限制,而是須符合法定條件之股東始能主張。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要求,股東須於決議併購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且放棄表決權者,始能向公司主張收買之權。在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闡釋下,經濟部遂於去年10月7 日公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擬放寬出席股東會並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另請求股份收買至法院裁定公平價格時,司法實務計算方式相當分歧,且在上市(櫃)公司時傾向以股份市價做「唯一」認定基準似嫌僵化,期待商業事件審理法暨商事法院上路之後能有所改善。 |
| 起訖頁 |
024-030 |
| 關鍵詞 |
公平價格、企業併購法、放棄表決權、股份收買請求權、異議股東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108 (44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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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企併法擬放寬反對併購之股東請求收買其股份之權利,實務尚待解決問題,如收買價格的認定基準,是否單單繫諸於股份的交易市價?特別是併購案多存在營運等市價未必能充分反映股權真實價值,未來期待商事法院上路後能有更為公平、合理的闡釋。 |
| 該期刊-上一篇 |
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評析──資訊揭露規範【本月企劃】 |
| 該期刊-下一篇 |
企業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攤銷探討──2020年企併法修正草案第40條之1解析【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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