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為中心,透過規範釋義與案例研究,探討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1。法律問題是:某甲於民國(下同)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所為有關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於條例施行後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對其可否依嗣後公布之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92年修正前為第39條第1項、第2款)為裁罰及命回復原狀處分?司法實務的主要見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對象為住戶,住戶如有違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變更使用,因對該變更使用物具事實上之處分、管理權能,雖其變更使用係在同條例施行前所為,因在繼續使用狀態中,自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並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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