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未列舉之「健康權」,終於經由釋字第785號解釋,透過憲法第22條納入憲法第二章的「人權清單」。在此之前的漫長時間裡,國家並不能因憲法規定的疏漏,就怠於保障人民的健康,故除退而求其次的援引具基本國策性質的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有關促進或保障健康等規定,作為概括的憲法依據外,大多分別制定民事、刑事、行政等性質的法律保障之,惟其功效往往因立法形成自由或國家保護義務範圍的不定而生爭議,乃有健康權入憲的問題意識。本文除先就相關論理基礎與脈絡論述外,續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健康權的詮釋,從國際人權規範觀點提出一些補充與展望意見,至盼日後違憲審查者能賡續強化並累積健康權的理論與實務,以面對健康權多元化的艱巨挑戰,並嘉惠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