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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公司間簽署合夥契約之判決探析──兼評經濟部75年商44315號函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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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An Analysis on the Judgments of Partnership Contract between Companies: A Commemtary on 1986 Administrative Rule No. 44315 of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
| 作者 |
賈棕凱 (Tsung-Kai Chia) |
| 中文摘要 |
雖然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然而,實務上仍不乏有外國公司與臺灣公司成立合夥事業。本文經研究經濟部函釋與法院判決後發現,實務上雖然認為公司間簽署之合夥契約不成立合夥關係,惟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相關規定,合夥人得閱覽合夥事業之會計帳冊、清算合夥事業之財產及分配合夥事業之損益。 |
| 起訖頁 |
095-102 |
| 關鍵詞 |
合夥事業、合夥契約、類推適用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105 (41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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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外國公司進入地主國之法律風險,從外國公司與臺灣公司合夥之案例即可得知。雖然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間之合夥契約係無名契約,仍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本文爭點涉及民法所謂無名契約之概念,並運用法學方法上之「類推適用」解結雙方爭議。無名契約之類型及類推適用,均有進一步學習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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