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因涉及精神病醫學、心理學、法學以及社會學等諸多領域的專門知識而呈現出複雜性。與其他醫學學科相比,精神病醫學的發展相對緩慢,在一定程序上制約了精神病鑑定制度的發展,甚至影響了鑑定程序啟動的正常展開。精神病鑑定制度的不完善及其程序啟動的失當又導致實踐中出現精神病鑑定的亂象。從司法鑑定實踐中可以發現,精神病鑑定本身的可靠程序以及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與鑑定啟動、鑑定結果選擇等具有內在的互動性。儘管精神病鑑定制度無力解決精神病醫學不發展的根本性問題,但科學的精神病鑑定制度對精神病鑑定技術、鑑定能力與鑑定質量的提高有較大的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