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避免預斷部分,觀審草案認為觀審員欠缺專業訓練與經驗,若事先接觸偵查卷證,有先入為主預存偏見之虞,且執行職務時間有限,為免造成觀審員過重負擔,故不令其閱卷;其次,若法官可事先接觸偵查卷證,與觀審員不閱卷生資訊落差,無法實質參與審判,最後只能附從法官,因此連法官也不能閱卷,故於草案第45條第1項規定「法官、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
人民參與審判已是司法改革的必經道路,身為司法一員的檢察官,自然樂於參與,並期待試行成功,共同努力以提升司法威信。惟試行是否成功?是否擴大到其他院檢,甚至全國實施,須全面評估,不宜由少數人、以特定指標即斷言,因此影響試行觀審的因素必須單純,然而草案改變刑事訴訟現況甚鉅,並夾帶太多影響觀審成效的規定,例如罪名、證據能力與改良式卷證併送的修正,都將增添不利觀審成效的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