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今(2012)年5月2日宣判柯○財等偽證案,認為被告柯○財被帶進地檢署的偵查庭之時間為下午五時四十二分,卻遲至下午七時五分二十一秒才開始錄音並製作筆錄,其間有一小時二十三分的空白,「其遲延訊問是否有正當理由?抑或專以取得柯○財之自白及不利於正犯之證據為主要目的?」原判決未予調查釐清,而將原來之有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決,是全國二千名檢察官與六萬名司法警察的偵查作為的指導原則,本案判決等於是指示檢警知悉有人犯罪後,只能發傳票請他到場,然後只能有禮貌地問「請問您有無犯罪」,那我國豈不成為犯罪者的天堂?這件判決難道不是荒腔走板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