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就「依法無據」的處分為補救過程的經典之作,無非就是此「回溯抵扣停止特約」案例。監察院針對此案對行政院衛生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糾正,其糾正案文第三點:「衛生署在無任何法源依據下,於99年5月間對高醫附設醫院之健保重大違約案件採取『回溯停約』方式罰款結案,經本院調查後,始於99年9月間增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作為其回溯停約之法源依據,並規定該條可溯及既往適用於增訂條文前之案件,核有疏失。小港醫院欲援引比照辦理遭其否決,造成類似案件之裁罰兩歧,衛生署迄無任何法規作為應否回溯之裁量標準,亦有未當。」可為主導者行政院衛生署畫下「核有疏失、亦有未當」的結論。本案例亦經筆者提交民國101年4月21日台北榮總所舉辦第七次「醫法論壇」討論,受益良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