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維護國民醫藥安全和保障健康與生命人權,「藥事法」終於在民國59年(西元1970年)7月31日立法通過,對我國藥品和醫療器材成立規範,促進人民健康、提升醫療水準有莫大貢獻,更激勵生命科學領域之發展。在全球環境快速轉變之下,尤其是接軌國際更是新興國家醫療產業之擴展和永續的關鍵。因此,「藥事法」亦因應國際上貿易、專利等之挑戰,順應而多次修法。然而,修訂後法條之旨意,與行政機關在解釋上是否一致,可能反而困擾醫療實務操作,影響社會安定。本文是探討修訂後之「藥事法」第五十七條,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在藥品分裝/包裝上,立法宗旨、行政解釋與實務操作之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