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入世後在WTO法的約束下,較快地完成了將WTO法轉化為大量國內法的艱巨任務。中國入世所引起的國內法制的直接變化和法治觀念的間接變化,不亞於30多年前中國法制的重建。WTO法所包括的協定尚無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中文本,對於國內實施帶來諸多困難,但是,中國依然通過對應式、歸納式和分散式三種國內立法轉化WTO法而履行了實施義務,並由此促進了中國法制透明度的增強與法治觀念的變化。誠然,就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而言,為了進一步適應WTO法,中國《憲法》的締約規定亟待修改,WTO法在國內的司法解釋應予進一步規範,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應予理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