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釋憲案係肇因於許姓男子於2001年間涉犯殺人罪,最高法院於2003年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迄今。聲請人就該指揮書有關羈押及折抵之日數,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其於判決確定前共計受羈押985日,卻因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致其上開羈押日數須扣除1年後始得算入同條第1項之假釋已執行期間,侵害其憲法保障之權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8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5年11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