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及審理中,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法院於審判中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過往有否定說見解,主要認為基於「控訴原則」,法院如曉諭檢察官後,檢察官仍不為聲請,法院不得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等)。
上開爭議,最終經最高法院刑事庭第五庭提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採取肯定說見解,認為基於「刑法採義務沒收」、「檢察官起訴效力本及於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的聽審權」等理由,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以下即概要介紹其理由之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