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慶平教授於本篇法學教室中,欲探討得否以章程提高股東會決議門檻來決定公司之重要事項。按依公司法第174條之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據此,除非公司法中對於特定事項有特別決議之規定,否則即應依此之普通決議方式為之。惟若公司股東認為特定事項有特殊之重要性,而欲提高其決議門檻,是否可行?老師以主管機關函釋切入說明,指出過去主管機關長期以來亦均採取肯定看法,老師同樣採肯定之見解;然近期一則函釋的見解則屬可議。文末老師透過解析案例,讓讀者更能理解提高股東會普通決議門檻之適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