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憲法之法學論述,陳清秀教授透過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討論大法庭統一見解制度之利弊。首先本裁定之爭執點乃是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陳老師於解析時闡述特別法未規定事項,應適用普通法之概念、「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並非法律解釋適用之原則內涵、並以體系正義要求,認稽徵機關調查困難、海外所得種類繁多,不得作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文末則批評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制度,並提出建議之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