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線民之遴選運用及電信業者之協力義務為例,探討私人參與國家機關資訊蒐集活動之容許性及其相關之法律問題。在民營化的浪潮下,干預行政任務之履行雖然可以採取公私協力合作之模式為之,但仍有一定之界限。就此而言,國家任務中具有「權力獨占」性質者,乃「國家保留」事項,在以公私協力合作之方式履行時,充其量僅能採取功能民營化之模式,而不得進一步成為實質民營化。無論是線民之遴選運用抑或電信業者之協力義務,均無違反以上之民營化界限。國家若透過強制方式,要求私人參與國家任務之履行,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家之要求,尤其在費用負擔的部分,不得對人民造成過度之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