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在亞洲,包括日本、韓國,越來越多國家已將人民參與審判納為刑事審判程序的一環,而去年年底的總統電視辯論會上,就司法改革議題,候選人不約而同的提到人民參與審判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人民參與審判似乎是司法改革不可逆之路,司法院也想藉此提升日益低落的司法威信。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有陪審、參審和觀審,不管採取哪一種,差別的是人民參與的方式與深淺。過去一年司法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遊說觀審制的可行性,最終的草案採取了最穩健、合憲、但人民參與最淺的「表意不表決」觀審制,並且擇定士林及嘉義作為試行法院,期間為3年。觀審氣勢已然形成,已由不得檢察系統選擇要哪一種的人民參審,基於現實層面及試行後可能在全國施行(這幾年來院檢制度的試行,官方鮮少自認失敗)的考量,檢方宜在觀審制的前提下,積極參與遊戲規則的制定,提出中庸、不偏頗的試行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