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仲裁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仲裁協議之效力——以仲裁程序中抵銷主張為例
作者 徐克銘施懷閔
中文摘要
仲裁協議係仲裁庭得進行仲裁程序之前提,亦係為仲裁判斷之所以得以拘束當事人之基礎。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應讓人民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仲裁程序處理爭議。 於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權就仲裁協議標的之內容為審查,並作成仲裁判斷。惟如該等爭議非屬仲裁協議標的範圍時,仲裁庭自不得審理,而必須訴諸法院以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然當事人若以仲裁協議標的以外之債權主張與仲裁協議內容所生之債權相互抵銷時,仲裁庭得否為實質審理並作成仲裁判斷,容有爭議。本文認為,自人民訴訟權、財產權之保護及仲裁程序之功能目的而言,若允許仲裁庭得就當事人提出抵銷抗辯之債權進行審查,實有違當事人選用仲裁之目的,而有侵害當事人實體利益保護之疑慮,故此等抵銷主張僅能另以訴訟程序或其他制度加以解決。惟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如當事人雙方另合意就該抵銷之主張得透過仲裁程序為處理時,基於一次解決紛爭之目的而言,似無不許仲裁庭作成判斷之理。 當事人於仲裁程序中提出抵銷主張時,如當事人提出抵銷之債權本即係仲裁協議標的之一部分時,當事人既已就該標的選用仲裁程序,則就其主張抵銷之權利義務部分,仲裁庭應尊重當事人真意,而得逕為作成判斷。此時該抵銷主張經仲裁庭判斷之後,即應發生與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如他方當事人另向法院就抵銷之權利義務再行起訴主張時,受訴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主張。倘當事人就仲裁協議以外之標的主張抵銷,仲裁庭不得就其抵銷主張作成仲裁判斷。若仲裁庭違反仲裁協議時,當事人即得就系爭判斷提起撤銷之訴,以維其權利。
起訖頁 107-120
關鍵詞 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法
刊名 仲裁  
期數 200712 (84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如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課徵裁判費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