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仲裁和法院是有著基本面完全不同的本質。法院象徵的是國家司法權力的行使,而國際商務仲裁的運作則是依靠著當事人自主主義而運行。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現今國際商務仲裁的運作是和仲裁地法及仲裁地法院是有相當密切的監督及被監督的關係。也就是因為此種監督及被監督的關係,五十年來使得國際商務仲裁停置於原地不動,無法與最新完全國際商務仲裁理論相結合而做進一步的發展。今年將是國際商務仲裁紐約公約締約五十週年,實務界及學術界也開始討論國際商務仲裁該如何達成真正的國際商務仲裁的理想。然而在目前國際商務仲裁架構下及仲裁受到仲裁地法及仲裁地法院監督的情形下,筆者認為除非國際商務仲裁從事根本的改變,否則真正的國際商務仲裁的理想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在此篇文章中筆者提出要實現真正的國際商務仲裁必須對國際商務仲裁的基本理論重新定位以及必須考慮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