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說及法院實務見解對於是否承認判決爭點效之討論甚多,惟就仲裁判斷有無爭點效乙節,則多係直接依據對判決爭點效理論贊成與否論斷之,亦即贊成判決具爭點效者,即認為爭點效同樣可適用於仲裁判斷;反對判決具爭點效者,則認為該理論亦不應適用於仲裁程序中。惟即便肯認法院判決具爭點效,此一理論是否即可當然適用於仲裁程序中,似有再加探究之餘地。本文參考美國數州最高法院之判決,並逐一檢視判決爭點效理論之優點後認為:倘若前仲裁判斷中對重要爭點之論理對涉及同一爭點之後案不生拘束力,亦無破壞司法一體性,有背訴訟經濟目的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情形。同時仲裁制度在法律適用上較為鬆散以及僅能為有限司法審查之特色,均使筆者傾向於認為仲裁判斷不應具有爭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