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為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提共了明確指導。《解釋》不但有助於法院審判工作,實際上也有助於民間融資活動的合法開展。但《解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問題值得討論。首先,《解釋》對於界定非法集資的關鍵要素仍然不夠明確,交易的集資性質應當主要表現為“被動投資性”和交易的“公開性”。其次,這種模糊認識導致《解釋》對用於正常經營活動的集資的豁免和對在親友和單位內部進行集資活動的豁免存在不足。此外,《解釋》對於公開轉股行為的定罪過於嚴厲,將擅自發售基金份額行為定為非法經營罪也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