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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1 (20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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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性的兩個層次與法
作者
严存生
中文摘要
法根源於人性。人性的自然層次與法無關;只有當人具有理性和生活於社會之中後,才產生了對“法”的需要,以協調人們之間的活動,理性也才使人有能力為自己立法,因為法是具有理性的人和諧交往的準則。正因如此,法所表達的主要是人的社會生活之道,這個道就是廣義的道德,它的終極就是正義,即人與自然環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當然,這個道與自然之道並不是裁然分離和對立的,而是在對後者正確認識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創制出來的,是人的思維着的理性為人所立的法。
起訖頁
3-9
關鍵詞
人性
、
社會層次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1201 (2012:1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該期刊-下一篇
生命權:藉論證而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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