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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萬國法律
201204 (1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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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繳款期限之簡評與建議
作者
陳文智
中文摘要
我圓為公開發行公司增加籌措資金管道,參酌外國立法例,於民間(下同)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引進私募有價證券制度。為強化私募有價證券之管理,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4年10月11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下稱「私募應注意事項」),其後,於98年5月8日及99年9月1日分別進行兩次修正。根據主管機關統計之公開發行公司籌資概況顯示,私募有價證券已儼然成為公開發行公司重要籌資管道之一。
起訖頁
93-99
關鍵詞
公開發行公司增加籌措資金管道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1204 (182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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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額之酌定損--併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為檢討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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