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總統公布,並預定於一○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其內容與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大不相同。調整後之家事事件法草案,既未經徵詢各界意見,復未由立法院逐條詳細審查,倉促趕於最後會期,以包裹立法之方式,草率三讀通過,如此取代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並全面影響人民生命、身分、家庭及財產之重大法案,竟以粗糙之手段完成立法程序,史所罕見。綜觀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全文,都二百條,經余逐條檢視,分別評其得失,發現所規定之法條缺失甚多,與舊法相比,良窳立判。務請細讀本文之始末,當知所言非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