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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203 (1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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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課稅之憲法界限釋字第六九二號評釋
作者
蔡維音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成年子女,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仍得作為受扶養親屬申報免稅額。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起訖頁
9-11
關鍵詞
違憲審查
、
綜合所得稅
、
免稅額
、
租稅優惠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3 (1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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