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農業用地之土地於一九九七年間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並由法院代為扣繳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之土地增值稅。嗣甲之債權人A以該土地符合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土地稅法(下稱「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九條之二(該條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及農業發展條例(下稱「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二七條規定之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向稽徵機關主張上述移轉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將扣繳之稅款退還執行法院。經稽徵機關以其與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不合為由予以否准後,債權人A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