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制定有實施污染排放權交易制度之法源依據。環保署並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草案,並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完成法規命令制定之公告與評論程序,即將發布施行。本文對於此一機制制定之理論基礎,支持與反對之論述加以回顧。並簡介美國兩個最受矚目之污染排放權機制之實施經驗做為我國施行此一制度之參考。本文認為,污染熱點之產生以及造假,是施行此一制度時必須認真面對與監督的問題。並建議以資訊公開,以及擴大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之參與與監督,作為避免缺失發生與擴大之防弊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