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釋字第五○三號以來,許多由來已久之問題,仍未得適當釐清,例如誤租稅附帶給付為行為罰(釋三五六、六一六)、過失問題(釋三五六)、行為罰僅須違反作為義務即應受處分(釋五○三);但部分憲法解釋對稅捐法制有澄清作用,例如漏稅罰須以結果為要件(釋三三七、三三九)、行為罰不宜以應納稅額比例處罰,宜有合理最高額限制(釋三二七、三三七及三五六)、過苛處罰違反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釋六四一)、以行政機關公告作為處罰要件,違反處罰明確性原則(釋六八○)。本文分析稅法、稅捐罰違憲審查之特性;次就稅捐罰之憲法解釋,從有助於闡釋稅捐罰之憲法意義者,加以討論;簡略探究相關憲法解釋有爭議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