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都市計畫之附屬徵收而言,都市計畫的合法有效是徵收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即使都市計畫合法有效,仍然必須具備其他要件方可徵收私人土地;相反地,若都市計畫違法,徵收處分即失所附麗,故徵收機關以及行政法院在決定或審查徵收處分時,都必須附帶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有效性。再就徵收處分之審查而言,行政法院必須審查徵收是否因公益需求,亦即是否在具體衡量個案之公私利益後確定公益有優先之必要;徵收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定有明文;而「應儘先利用適當公有土地」原則為比例原則之具體化,應普遍適用於所有徵收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