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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1202 (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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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測○.九一毫克竟也無罪──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六號刑事判決
作者
張麗卿 (Li-Ching Chang)
中文摘要
酒醉駕車是臺灣社會積習已久的缺點。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適用,應以酒測值標準超過一定程度時,就構成本罪。其目的就是為形塑抽象危險的行為態樣,故法院在處理酒醉駕車的案件時,應顧及立法意旨與實際政策考量。或許部分實務堅持採取個案證據判定具體危險有無的證明方式,能在少數的個案中,展現出實質正義的精神,但卻可能犧牲絕大部分守法用路者的更多利益,造成潛在酒駕者的僥倖心理,而無法有效預防酒醉駕車犯罪的一再發生。
起訖頁
194-207
關鍵詞
酒醉駕車罪
、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
、
酒測
、
不能安全駕駛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202 (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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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Wii改機到iPhone越獄──論反規避條款之適用與免責規定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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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類似保險之意涵──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金上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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