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包龍星為調查被告常威是否曾經強暴戚秦氏,以激將法讓常威在法庭上與戚秦氏甫產下的嬰兒進行滴血認親(不論此法是否可行),常威不知包龍星早已暗中將戚秦氏的小孩與常威的親生兒子掉包。滴血認親的結果顯現該小孩與常威有血緣關係,常威目睹試驗的結果大叫:「不可能!那小孩不是我的!」包龍星逼問常威:「如果不是你的孩子,那兩滴血怎麼會溶在一起?一定是你強姦戚秦氏!」常威激動地回應:「一定不是我的,那個晚上我玩完戚秦氏,她隔天就說有了,哪有可能那麼快的!」試問:法院是否可將上述犯罪自白當作常威有罪判決的證據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