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8日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6第1項1規定之授權,頒訂「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下稱本辦法)」,作為將來上市櫃公司設置及運作薪資報酬委員會(下稱薪酬委員會)之規範及指南。依本辦法第2條及第13條規定,凡上市櫃公司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下同)100億元以上者,應於100年9月30日前依本辦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惟若實收資本額未達一百億元者,得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