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於2010年並未進行任何修訂,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值得探討之判決。這些重要之判決或涉及公司機關或其輔助機關之權限,如經理人在章程及契約之授權外,是否存有如同民法上所規定之經理人的法定權限;又監察人及不執行業務股東其監察權之範圍究竟何在等,均提供明確見解。然而,對於經營者之報酬,實務並未改變其先前對「報酬」所採之狹義解釋,以致於無法切合投資人對經營者報酬給付之看法,也與甫修正之證交法產生理念上的扞格。簡言之,投資人所在意者是公司給付各經營者之整體酬勞,而非名目。倘若報酬僅指每月固定之酬金,卻大開分紅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