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發軔之時,幾乎也正是這種以國族國家為主體的國際公法開始發達之時。國際私法發生或存在的理由,可以見證這個國際公私法交錯的時空條件。而也由於國際私法本身在學說發展速度上過度領先於實踐經驗,使得涉外事件的規範原則中,必然出現不少借用或演繹自國際公法的論題。然而,由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連帶影響了國際公法之發展以及法院審判涉外事件之數量,使得這種共同論題在過去的學術與實踐中,都沒有被具體呈現出來。不過,新涉外法在人的權利能力、非地域性衝突、時間衝突、即刻適用法,甚至國際裁判管轄等問題上,都有了相當規模的增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