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上,契約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有歐陸法系之過失責任原則及英美法系之嚴格責任之對立,但實際適用之結果卻大同小異。歐陸法系過失責任原則之下,不僅對過失本身採客觀化之過失概念,更承認許多例外,英美法系之嚴格責任亦承認有免責事由,二者已無不可跨越之鴻溝,差距也不斷縮小。英美法嚴格責任承認債務人在一定情形下免責,但債務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不在於不可歸責,基本上係因損害並非債務人依契約所應承擔之風險,故不在擔保責任範圍內。歐陸法系傳統見解固然仍認為債務人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正當性在於不具主觀非難性,即無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