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1992年簽定馬斯垂克條約後設置歐洲監察使,負責接受陳情或主動調查歐盟機構及組織之行政不當。然而歐盟法並未規範何謂行政不當,本文從歐盟法源中為行政不當尋找法據。歐洲監察使行使職權之方式為接受陳情後進行調查,若歐盟機構及組織之行政不當行為確實成立,則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即可「圓滿結案」,否則,則提出「批評報告」並公告之 ;行為嚴重時得向歐洲議會提出「特別報告」。故歐盟機構及組織之配合乃是達成圓滿結案之重要因素,圓滿結案也是歐洲監察使職務上之最高目標。本文並從歐盟普通法院案例中了解歐洲監察使與歐洲議會之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