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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選擇合併──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號民事裁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作者 劉明生
中文摘要
依德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六○條之規定,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之多數請求(mehrere Ansprüche),只要受訴法院對於全部請求具有管轄權且訴訟種類同一,即使基於不同之理由,亦得於一個訴訟中(in einer Klage)合併。客觀請求合併之適用,限於有複數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之情形。其僅提供原告合併複數請求之可能性,但其並未強制原告為客觀請求之合併。容許客觀請求之合併,最主要之目的在於助益於訴訟經濟之追求。其效果在使同一程序中,劃一性期日之指定,共同之辯論、證據之調查與判決成為可能,亦使判決矛盾發生之可能性降低。
起訖頁 36-44
關鍵詞 客觀請求合併返還請求權借貸物管轄權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112 (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七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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